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节能服务企业,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用户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5年10月22日之后签订服务合同并实施的,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低于50%。3.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50吨)。4.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5.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证明。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采取“常年申报,常年审核,集中拨付”方式,项目申报系统全年开放。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送至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初审合格盖章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窗口(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1楼)。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申请表(含申报条件)、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经济状况等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上一篇:上海移动:仲景宛西制药用关爱点亮上海虹桥高铁站 | 下一篇:上海城市规划发展方向解读--上海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