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标准两办法”)已颁布,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基于贯彻2016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落实国家颁布的民办教育系列文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需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由市教委、工商、人社、民政四部门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推动和保障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实施及落地。
此次管理办法在制订过程中,文本起草组广泛征求了消费者、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相关管理机关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多次征询了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及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意见,共召开近百次会议。文本先后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多次审议等程序,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一标准”由十一个部分内容组成,分别对适用范围、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办学投入、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培训项目与课程教材以及教学点的设立等作出了条件性规定。“两办法”除了总则和附则,分别由五大部分内容组成,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登记流程、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要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培训活动的特殊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变更与终止流程以及对民办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体系的建构等作出了规范性规定。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两办法”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为重点,强调教育培训活动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营造健康的教育培训生态,因此“两办法”分别从教学要求、竞赛规定、师资配备、课程时间安排等方面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培训活动做出特殊规定。在教学要求方面,“两办法”提出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在师资管理方面,要求授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民办培训机构有偿补课。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对于民办培训机构等违反教学要求“三个严禁规定”、从业人员资质不达标、违规使用教材等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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