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频发,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由于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管,不少行业的发卡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地方立法对经营者施加严格的管理义务,规范发卡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理界定单用途卡概念,拓宽监管覆盖面。将单用途卡定义为: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或者经营者经营场所入驻商户内兑付不特定商品、服务的实体或者虚拟预付凭证。(第二条第二款)
(二)科学配置监管职责,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市、区政府职责;二是明确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工商、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职责分工。(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
(三)建设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明确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平台,具体要求有:一是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二是明确经营者与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义务;三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便于消费者查询信息;四是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协同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四)建立预收资金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预收资金监管。一是明确预收资金管理要求;二是建立风险警示制度;三是采取专用账户管理以及履约担保等风险管理措施。具体风险警示标准以及风险防范措施,授权市商务部门会同金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健全信用管理方式。一是将经营者单用途卡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二是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是对经营者设置信用门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构建消费纠纷化解机制。一是明确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强化行业主管部门教育警示义务;三是优化消费风险防范制度;四是构建消费纠纷化解体系。(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单用途卡定义是否合适?
2、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单用途卡风险警示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对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严重失信主体限制发行单用途卡是否合适?
5、其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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